共同海损补偿价值的计算-pg电子游戏试玩平台网站

进行共同海损理算,首先要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即因共同海损行为而作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的总额)和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即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财产价值的总额),再确立各方应补偿或摊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最后编制出共同海损理算书。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total amount average)是指因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总和。共同海损损失应得到各受益方的补偿,因此也叫共同海损补偿。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补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各不相同的。
1.船舶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补偿金额
船舶共同海损损失补偿金额,按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包括临时性修理费用、合理扣减后的换新费用)计算,如果损失部分尚未进行修理,则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计费用计算。燃料、物料等损失按实际价值计算。
(1)船舶已进行修理时:船舶若进行修理,船舶或机器设备在共同海损行为中所受损失的补偿金额,应是将它们的损坏部分修复至受损前状态所支付的费用。如果在理算结束前完成修理,那么合理修理费用即为补偿金额。如果修理共同海报损失与修理其他性质的海损合并进行,只有共同海损损失部分的修理费用可予补偿。
对与船舶修理有关的船坞费和进出船坞费用有三种不同的补偿情况。若修理项目全部属共同海损损失,这些费用应全部列人共同海损而得到补偿;修理项目中既有共同海损损失又有与船舶适航性修理无关的非共同海损损失,而且这些修理又全是在共同海损修理时间内进行的,这些费用仍可全部列入共同海损而得到补偿;修理项目中既有共同海损损失又有非共同海损损失,而且修理是在共同海损修理时间以外进行的,这些费用应由两者按比例分摊。分摊方式有两种,可选择按共同海损损失修理费用与其他项目修理费用的比例分摊,或是按共同海损损失修理所占用的修理时间与其他项目所占用的修理时间比例分摊。
船舶修理分为永久性修理和临时性修理。船舶如作永久性修理,即在进行共同海损修理的同时更换一部分零部件,就应从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中扣减以新换旧费用。由于在修理中用新材料替换了旧材料,超过了恢复原状的要求,船方因此而额外受益,这是与共同海损分摊的本来目的不相一致的。因此,根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对船龄在15年以上的船舶,应该从修理费中扣减以新换旧费用,此项扣减依船龄计算,白船舶峻工之年的12月31日起算,至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为止。但对于绝缘设备、救生艇及类似的船艇、通讯及航行器材与装备、机器锅炉的扣减,则按此类部件的使用年限计算。如果修理拆换下来的零部件尚有残值,应在计算补偿金额时扣除。
对于列为共同海损的临时修理费用不作以新换旧的扣减。在修理期间所发生的船员伙食费、物料费以及修理船锚或锚链的费用,不得进行扣减。
船底清洗、油漆或涂层等费用,原则上不能列为共同海损,只有当船舶上次清洗、油漆船底是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前一年之内进行的,那么事故发生后船舶进坞修理时进行清洗、油漆船底的费用可酌量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给予部分补偿。
(2)船舶未进行修理时:如果船舶未进行修理,但未构成推定全损,应按共同海损损失引起的合理贬值金额作为补偿标准。若贬值超过了估计的修理费用,就应以估计的修理费用为准。在此种情况下,应从合理的修理估价中扣除换新费用,即在估计的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费用中作换新的扣减,其余额作为共同海损。
(3)船舶全损时:船舶全损,如果没有船舶残骸或船舶残骸已无商业价值,共同海损补偿金额应是该船在发生共同海损前的估计完好价值中扣除属于单独海损的估计修理费用的余额。如果有残骸,还应扣除残骸的售价,其余额作为共同海损补偿金额。在实践中,船舶全损而货物获救的情况是比较罕见的。
2.货物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补偿金额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补偿金额,是指由共同海损事故或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144 货物本身的损失金额,属于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应由各受益方分摊,因此也叫做货物的共同海损补偿额。按照《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16条的规定,“货物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应以所受损失在卸货时的价值为基础”,即损失部分在目的港完好的到岸价格减去由于损失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所谓卸货时的价值是指包括货价、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全部价值。确定此项价值的依据,是送交收货人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如果没有商业发票,也可以根据起运价值(shipped value)确定,即根据货物在装货港的价值计算。
(1)货物被抛弃。货物在运抵目的港之前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如在航程中被抛弃,其到岸的价格即为补偿金额。如果在抛弃前该项货物已遭非共同海损损失,那么在计算共同海损补偿金额时,应扣除非共同海损损失。如果货物抛弃后又被救捞,其补偿金额应为该货完好到岸的价格与受损后到岸的价格之间的差额再加上救捞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货物遭受共同海损损失,卸载后又发现完全毁损,也无残余价值且必须销毁,则应按该货到岸的价格加上销毁费用来计算补偿金额。
(2)货物未被抛弃。货物在遭受共同海损损失后运抵目的港,并经检验确定了损失程度,就应按其损失部分到岸的价格与为此支付的检验费用给予补偿。如果受损货物未经检验确定损失程度即出售,补偿金额应按该货到岸的价格与出售残货净得金额(指扣除为出售残货而支付的整理、重新包装、运费、广告以及代理人佣金等)之间的差额来计算。如果货物遭受共同海损损失后,经过整理包装,恢复到未受损前的状态,则合理支付的整理包装费用也应作为补偿金额。
如果受损货物已经出售,而其损失额未经另行议定,则共同海损的损失数额,应以货物出售前的完好净值减去出售净得数额和属于单独海损的损失数额来确定。这里试以cif价格条件举例说明之。
某批货物(100包)以cif价格条件出口,其发票价格为1万美元,途中发生了共同海损,损失程度为20%。在确定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时,货主可能面临下面三种情况:
(1)货物在目的港的价格既末上涨也未下跌,即目的港市场价格与发票价格相吻合。本案中,由于货物损坏率是20%,共同海损补偿额即为2000美元(1万美元的20%)。
(2)货物在目的港的价格上涨。例如,原来价值1万美元的货物,现已升值为12500美元,上涨幅度为25%。此时,如果货主不将货物出售,而是直接按20%的损坏率(该项损坏率由检验师确定)请求各方分摊共同海损,理算师将直接按商业发票的价格确定货物的共同海损补偿额,而不必考虑价格上涨的因素。本案中由于货物损坏率是20%,则货主仍可得到2000美元的共同海损补偿(1万美元的20%)。但是,如果货主先行将货物出售,而后请求分摊共同海损,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因为在扣除了20%的损坏之后,其系80%的货物按25%的升值率仍然可出售至1万美元。既然出售额已经达到发票所列的数额,货主便无损失可言,因而便得不到共同海损补偿了。
(3)货物在日的港的价格下跌。例如,原来价值为1万美元的货物,现已贬值为8000美元,下降幅度为20%。此时,如果货主不将货物出售,而是按检验师确定的货物损坏率请求分摊共同海损,则货主根据发票价格只能得到2000美元的共同海损补偿(1万美元的20%)。但是,如果货主先行将货物出售,扣除20%的损坏之后,其余80%的完好货物只能出售至6400美元。此时,再按商业发票的价格清求分摊共同海损,就会得到3600美元的共同海损补偿(6400美元~10000美元),因为这里包含了价格跌落的因素。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对于货主而言,出售货物以后再请求分摊,则得到的补偿较少或者得不到补偿;而在不出售货物的情况下请求分摊,就可以得到较多的补偿。但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不出售货物得到的补偿较少,而出售货物对货主而言却较为有利。
如果发票上所列价格为fob价格,则应该以假定的cif价格条件来确定货物在卸货地的价值,即在货价的基础上加上运费和保险费来计算。与前述的cif价格条件一样,在市场价格上涨或跃落的情况下,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应该指出,在确定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时,如果运费不是由货主承担风险,则该项运费应该扣除。在海上运输中,运费的pg电子游戏试玩平台网站的支付方式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预付运费,即在装货时或签发提单时支付运费。船舶所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有时可能在合同中规定,不论货物在途中灭失与否,预付运费一概不退;另一种是到付运费,即在货物到达卸货港时或在提取货物时支付运费。在到付运费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有时也可能在合同中加上一个条款,即不论货物灭失与否,到付运费照付(此即所谓先付运费后处理索赔)。在这样两种情况下,运费的风险都是由货主承担的。反之,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运费的损失就可能归于船舶所有人。因此,在计算货物的损失金额时,也就不应再包括运费这一项了。按照《北京理算规则》的规定,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应按照以货物损失部分到岸的价格扣减由于货物损坏而无须支付的运费来确定。实质上,《北京理算规则》的该项规定比《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更加简明扼要。
对于未经申报而擅自装上船的货物,由共同海损措施而受损时,不能列入共同海损而受到补偿,但若由共同海损措施而获救时,则应参加共同海损分摊。装运时,以低于实际价值申报的货物遭受损失时,按其申报的价值受偿,但应按实际价值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此外,货物在事故中既遭受共同海损损失又发生非共同海损损失,其补偿金额中应扣除非共同海损损失连同相应的检验费用。如果货物因自身潜在缺陷或特性等原因引起损失而贬值时,也得将此贬值部分从共同海损补偿金额中扣除。
3.运费共同海损损失补偿金额
货物在共同海损行为中遭受损失所引起的运费损失同样作为共同海损可得到补偿。其补偿金额应按运费损失金额减去因货物损失而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来计算。因为货物的补偿金额是按其到岸价格计算,若货物到岸价格中已包括了货方应承担的运费在内,那么在计算货物的补偿金额时就不必再单独计算运费的补偿金额。但是当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到付运费遭受共同海损损失时,则应单独计算运费的补偿金额。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补偿,应以由于共同海损行为引起承运人实际减少的运费收入为准。如果货物在航程中被抛弃,承运人在避难港又揽载补装了其他货物,那么应将收取的补载净运费从上述补偿金额中扣除。一旦这笔补载运费收入达到或超过上述补偿金额.也就不会再有运费补偿的问题。
4.共同海损费用损失补偿金额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行为引起的额外费用,也可列入共同海损而得到补偿。其补偿金额一般按实际支付费用的账单或其他凭证进行计算。如果其中有一部分费用是属于非共同海损损失项日而支付的,应在补偿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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